记者:《规划》在重点任务中强调要加强兽医卫生法治建设,有何考虑?
于康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强调加强兽医卫生法治建设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现实需要。因此,《规划》对加快完善兽医卫生法规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增强法制观念等方面工作做出了务实安排。要求立足现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兽医人员管理立法,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行基层综合执法,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推动构建基层综合执法体系,重点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生鲜乳、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从业人员监督执法等职责,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
记者:《中长期规划》已对动物疫病防治做出了全面部署,《规划》如何界定与《中长期规划》之间的关系,在动物疫病防治方面有什么新要求?
于康震:《规划》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精神,在动物疫病防治总体目标上与《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针对优先防治病种,进一步明确了防治路径和要求,并且特别强调,到2020年,力争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和小反刍兽疫。针对外来动物疫病,进一步提出以《中长期规划》明确的外来动物疫病为重点,协作加强进口风险评估、入境检疫等关键环节管理,创新跨境动物疫病防控模式,完善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外来病监测网络,建立边境免疫带和风险控制区,健全监测巡查制度,协作开展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全面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在这部分,《规划》更加强调治本之策,从“种、场、区”三个层面提出种畜禽场疫病净化策略、养殖场所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策略,以期从根本上提高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
记者:做好兽医工作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规划》对此做出了哪些制度性安排?
于康震:《规划》从高效管理生物性和化学性两种主要风险因子的需要出发,针对从养殖到屠宰的关键风险点做出了规定。在养殖环节,提出建立养殖场所兽医卫生风险分级制度,强化高风险动物饲养场所监管。实行畜禽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科学治理滥用兽用抗菌药及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问题。在移动环节,强调加强畜禽贩运经纪人管理,推动实施基于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强化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联动监管,规范活畜禽跨地区流通行为。同时,向社会释放明确的信号,明确要出台检疫申报受理规范以及乳用动物健康标准,鼓励采取电子交易等方式,促进屠宰场与养殖场直接对接交易。在屠宰环节,要求出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推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制度和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害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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