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福建省农学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缩写为FJAAS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由全省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农业部门管理工作者、农业教育工作者、农业企业家和科研、教育、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多学科、综合性、学术性和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科技事业的社会力量,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团结引领全省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普及和推广,促进农科教、产学研结合,为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事机构设在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08号省农业农村厅龙腰办公区2号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化。反映农业专家的意见与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二)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提高我省农业劳动者素质。
(三)在会员内开展继续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促进科技人员知识更新。
(四)编辑、出版和发行本会会刊及有关刊物,传播和提供科学技术信息;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活动。
(五)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以及台港澳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海内外各类农业科技团体和农业科学家的友好交往,选派农业人员出国研修。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我省农业发展战略、农业科学技术政策和重要措施、农业工程建设进行决策论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承担农业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评审,以及农业技术项目论证,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和认证;做好离退休和非公经济组织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
(七)建立农业科普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以及专家工作站,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服务。
(八)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帮助企业编制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拓展市场,经营策划,品牌推介,招商引资及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农业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逐步起到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科技工作者呼声、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具备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农业企业家;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行政、事业、企业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七)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协调省级涉农学会协作办理有关综合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调省农学会共建单位协作、省级农科学会秘书长、地市县农学会秘书长有关工作事宜;
(六)负责本会经费预算、使用及决算,以及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业务范围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另设理事会,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术组。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印章、业务活动等实施制度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按本章程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其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发展会员须经分会领导签字后报本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